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