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母法 第三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17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六十日,係指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次日起算六十日。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九十日,係指自主管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