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5-4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15-4條 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