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5-5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15-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