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發內容分析。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三、實質發展計畫。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六、其他應表明事項。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一、申請人清冊。二、設計人清冊。三、土地清冊。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七、其他文件。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