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0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第10條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