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四、丙等:未達七十分。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得公布之;其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