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租屋服務事業之認定,並公告之。第四條規定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其評鑑結果,依前二項規定及委任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