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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租屋服務事業評鑑,並於實施評鑑六個月前公告及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改進創新作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受評鑑項目。
前項評鑑,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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