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一、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二、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查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