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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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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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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原認定函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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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一、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
第3條
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一、租屋資訊。二、租金補助諮詢。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
第4條
主管機關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服務項目,協助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家庭或個人租屋時,得依本法…
第5條
前條之補助項目如下,其最高補助金額依附表規定辦理:一、第三條第三款服務費用:(一)開發費:租屋服務事業與住宅所有權人簽訂…
第6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應於委任期間至少辦理一次評鑑,並以書面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
第7條
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
第8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辦…
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原認定函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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