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建築師於參加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研習後,應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前項研習證明文件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並將委託事項刊登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