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應將建築師名單及事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開業資料登載於政府網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