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一、建築師倫理。二、建築課程。三、建築相關法令。四、建築品質及實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前項研習以下列方式實施,其得採計積分之計算方式及其個別項目積分計算如附表:一、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二、參加講習訓練。三、教學、研究、研發。四、作品發表。五、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前項第一款建築師公會活動或第二款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活動或訓練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於活動或訓練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