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建築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滿或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開業證書後申請復業,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者,應依前三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經審查合格,以核發日重新計算有效期間發給開業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