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