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核發與原領證書字號相同之開業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