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建築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建築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33條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逾七人。二、全國建築師…
- 第34條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
- 第35條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該管社政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分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案。
- 第36條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四、會員之權利及…
- 第37條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
- 第39條建築師公會應將左列事項分別呈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與主管建築機關:一、建築師公會章程。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第40條建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章程者,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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