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會議。七、會員遵守之公約。八、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九、會費、經費及會計。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訂立章程,不得牴觸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之聯繫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