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逾七人。二、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不得逾十一人。三、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