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