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6條 法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如附表二)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前項標準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檢附改善計畫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