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前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三),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前項申報期間,申報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二年,以一次為限。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實際需要者,不在此限:一、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辦理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含補強設計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二、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