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10條 法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專業機構應指派其所屬檢查員辦理評估檢查。前項評估檢查應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並將評估檢查簽證結果製成評估檢查報告書:一、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二、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有疑慮者,應辦理詳細評估。三、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確有疑慮,且未逕行辦理補強或拆除者,應辦理詳細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