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9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建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