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