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電氣設備 › 第二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第3條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