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電氣設備 › 第一節 通則 第2-1條 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