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電氣設備 › 第一節 通則 第1-1條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