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無障礙廁所│││建築物規模│盥洗室數量│設置處所│││(處)││├───────────────────┼─────┼────┤│建築物總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一│任一樓層│├───────────────────┼─────┼────┤│建築物總樓層數超過三層,超過部分每增加│加設一處│每增加三││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層之範圍││方公尺者││內設置一││││處│└───────────────────┴─────┴────┘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大便器數量(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處)│├────────────────┼─────────────┤│十九以下│一│├────────────────┼─────────────┤│二十至二十九│二│├────────────────┼─────────────┤│三十至三十九│三│├────────────────┼─────────────┤│四十至四十九│四│├────────────────┼─────────────┤│五十至五十九│五│├────────────────┼─────────────┤│六十至六十九│六│├────────────────┼─────────────┤│七十至七十九│七│├────────────────┼─────────────┤│八十至八十九│八│├────────────────┼─────────────┤│九十至九十九│九│├────────────────┼─────────────┤│一百至一百零九│十│├────────────────┴─────────────┤│超過一百零九個大便器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足十個,以十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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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3條
第16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