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7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
- 第167-1條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 第167-2條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 第167-3條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
- 第167-5條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第167-6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建築…
- 第167-7條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第168條(刪除)
- 第169條(刪除)
- 第17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 第171條(刪除)
- 第17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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