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客房總數量(間)│無障礙客房數量(間)│├────────────────┼─────────────┤│十六至一百│一│├────────────────┼─────────────┤│一百零一至二百│二│├────────────────┼─────────────┤│二百零一至三百│三│├────────────────┼─────────────┤│三百零一至四百│四│├────────────────┼─────────────┤│四百零一至五百│五│├────────────────┼─────────────┤│五百零一至六百│六│├────────────────┴─────────────┤│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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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7條
第16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