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五十以下│一│├────────────────┼─────────────┤│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四│├────────────────┼─────────────┤│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五│├────────────────┼─────────────┤│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六│├────────────────┼─────────────┤│五百五十一至七百│七│├────────────────┼─────────────┤│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八│├────────────────┼─────────────┤│八百五十一至一千│九│├────────────────┼─────────────┤│一千零一至五千│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一百五十個,以一百五十個│││計。
│├────────────────┴─────────────┤│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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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5條
第16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