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