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建築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