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6條 法規: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