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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依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予以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
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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