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