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2條 法規: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