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