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9條 法規: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會議。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