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三、委員認為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