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遴聘專業人士擔任。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主動退出工作小組,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命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