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或評選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評選會供評選參考:一、申請案件名稱。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三、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四、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