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3條 評選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提出申請、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