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