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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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