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