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4條 再利用許可或試驗計畫有下列各款之一異動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共同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一、事業名稱或地址、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六、減少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