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惠規定如下: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三、與本所雙方以機關名義議定合作承接政府機關(構)之研究計畫,依計畫內容及經費分攤雙方所需費用。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